《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而其中最主要的修改内容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假期调整为178天,即产假98天+延长产假80天;男方享受的护理假增至20天;最为特别的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夫妻一方均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对此,为了让读者更清楚的了解新的条例内容以及在之后的假期管理上做好应对,特对常见的问题作出以下建议。建议:目前重庆地区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但根据其他省份如四川的意见,正在休假的女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延长产假。因此,对重庆地区而言,正在休98天产假或30天延长产假的女职工很大程度上都可适用,即对该类人员再增加50天假期,休满178天。2
对于未按规定生育的,如未婚先育、超生的,是否能享受产假?
建议: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均可享受98天的产假,但是在重庆地区是否能享受延长生育假,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根据条例规定,即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才可享受延长生育假。建议:对于育儿假,根据条例规定有个前提,即经单位批准,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育儿假的审批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本单位的休假管理制度,员工按照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要求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来享受育儿假。4
修订休假管理制度是否需履行民主与公示程序并告知员工?
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因休息休假制度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修订休息休假制度时应履行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民主讨论程序,同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内容,并通过单位内部的公示程序告知员工。
建议: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6
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休假期间,可以降低员工工资待遇吗?
建议:不可以,延长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按照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特别是根据条例规定,夫或妻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休假前基本工资的75%;夫妻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休育儿假期间同在岗职工待遇。
建议:可以休当年度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建议:在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前提下,建议单位轻易不做解除决定,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解除,女职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特别是判令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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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当年度未休的育儿假,能否延续到下一年继续休?
建议:目前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能延续休假,但是参考其他省份如四川省发布的实施意见,对于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因此,重庆地区极大可能也是如此,在具体意见未出台前,可暂时参照其他地区意见进行处理。
建议:对于安排的年度周期,条例并未明确是以自然年度还是以子女的周岁作为享受育儿假的周期,其他省份既有按照自然年度也有按照周岁的,但是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以子女出生之日起每一周岁为一年更为合理。
综上,对于本次条例的修订,既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也是为了响应国家三胎政策,但是假期的调整也对单位的日常管理增加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重庆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建议单位在审批假期或作出相关的决定时向律师团队征求意见,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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